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及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以下统称签证机构)负责具体的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