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自贸区及海南自贸港企业开展的离岸转手买卖(货物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免征印花税。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自贸区离岸贸易发展,降低企业成本。涉及片区包括上海临港、苏州、浙江、厦门、青岛、广东自贸区等。外贸企业请及时关注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