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的货物,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通过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中的“(一)启运港”已新增无锡(江阴)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