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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如取消退税的货物、骗税企业出口货物等)的出口管理要求,严厉打击“买单出口”等违规行为。重点内容如下:
征税范围:包括骗取退税企业出口货物、虚假备案单证货物、未合规申报的出口卷烟等7类情形(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
纳税要求:出口应征税货物需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需在首次纳税时完成税务登记确认,否则无法报关。
违规处罚:伪造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等行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优化:简化注销流程,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后,企业可免交纸质清税证明。
提示:企业需自查出口业务合规性,避免因政策调整引发风险。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