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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州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 “锂离子电池组” 开展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工作时,发现了货物存在问题。经仔细核查,该批货物标签上的额定参数与企业提供的 UN 38.3 检测报告并不相符。这一情况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9.4.1 中 “每个电池组的型号均需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各项试验” 的明确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 的规定,目前该批货物已进入技术整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