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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退税计算办法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项)
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一)项)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