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21”条款,正式名称为《美国法典》第19编1321节321条款(Section 321, 19 U.S.C. § 1321(a)(2)(C)),是关于最低限度价值豁免(De Minimis Value Exemption)的法规。根据这一条款,个人在一天内免关税和税款进口的商品价值上限为每批货件800美元。这意味着商品总价值即商品在装运国的总公平零售价值在800美元或以下的商品将有资格获得最低限度豁免,不需要支付关税或其他费用。
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在2016年2月24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实施《2015年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执行法》时进行的,将每人或每家公司每天可免关税进口货品的最高价值提高至原额的4倍,即从200美元增至800美元。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对321条款的适用进行了具体指导,要求物流提供商提交预计到达日期,以确保不会对由一人在同一天进口且价值超过800美元的货件实行321条款清关规定。此外,CBP还推出了入境类型86(Entry Type 86),允许通过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的自动化报关行接口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符合最低限度关税豁免要求的Entry。
近期,美国海关对321条款免关税的操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卖家需要遵循严格的指导方针,包括提供精确的预计到达日期和规范格式的货件文件,明确标注商品所有者信息,以确保顺利清关。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清关延误或货物被拒收,增加关税及文件提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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