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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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概念,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本国产业以及促进贸易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反补贴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反补贴(Anti-subsidies)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或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所采取的必要限制性措施。其涵盖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手段,旨在纠正因补贴而导致的不公平贸易现象。

特点

应诉主体为政府: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不同,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这意味着反补贴不仅影响企业,还会波及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乃至总体经济战略。例如,一国政府对某行业的补贴政策若被认定为不当补贴,可能引发一系列政策调整,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

调查范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通常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广。其调查范围可能涵盖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如某国对钢铁行业的补贴,可能导致下游的机械制造、建筑等行业也受到反补贴调查的牵连,因为这些行业使用了受补贴的钢铁产品,从而使反补贴的危害更大,影响范围更广。

影响时间持久:相较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被调查国政府往往需要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而这些调整将在较长时间内对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例如,政策调整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重新布局,影响就业、税收等多个方面,且这种影响会持续多年。

连锁效应强: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能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直接援引。在当前 WTO 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例如,若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欧盟等其他 WTO 成员国可能效仿,重新修订反补贴法并适用于中国出口产品,使中国出口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为确保后续调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预防性手段,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当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时,表明其已初步认定补贴存在且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实施最终的反补贴措施。例如,进口国可能在初步调查发现某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嫌疑且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先采取临时加征关税等措施,同时继续深入调查以确定最终是否征收反补贴税。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若自愿承诺的情形出现,调查可中止或终止,而无需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的承诺形式不仅限于价格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比如,出口国政府承诺减少或取消对某产品的补贴,或者承诺提高产品价格以消除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从而使进口国调查机关停止调查。

反补贴税征收

调查机关在仲裁时若最终确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便可决定对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且税额不得超过经确认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以抵消补贴所造成损害所需时间为准,一般不得长于 5 年,但如调查机关认定有 “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例如,若某进口产品被认定存在补贴且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将根据补贴额计算反补贴税税率并征收,以恢复公平竞争环境。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维护贸易秩序与规范竞争行为

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由于倾销与补贴均为不公平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措施,能够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例如,防止企业通过低价倾销或接受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正常贸易秩序。

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促进健康发展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通过限制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损害,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例如,当国内产业因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而面临困境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可帮助国内产业恢复竞争力,推动对外贸易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发展。

调节进出口贸易与保护本国工业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可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当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且对本国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相应措施可平衡进出口贸易关系,防止本国工业受到过度冲击。例如,在本国某新兴产业发展初期,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抵御国外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适应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与维护新秩序

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各国通过遵循共同的规则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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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01:50:00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108号公告,宣布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DSI Underground Australia Pty Limited和Jennmar Australia Pty Limited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地层钢锚杆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此次倾销调查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在2025年4月8日之前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并计划在2025年5月23日之前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最终报告。
2024-12-20 23:11:00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宣布应欧盟企业Eurolysine SAS的申请,将对原产于中国的缬氨酸(Valine)展开反倾销调查。相关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9224985,TARIC编码为2922498587。本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而损害调查期则涵盖从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的时间段。依据公告,本案的初步裁决预计将在7个月内作出,最长不超过8个月。
2024-12-18 22:19:00
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钨珠(Tungsten Shot)进行反补贴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参与调查的公司,包括Luoyang Combat Tungsten & Molybdenum Materials Co., Ltd.、洛阳弘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北方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陕西鑫恒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西安难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Zhuzhou Oston Carbide Co., Ltd.和ZhuZhou Tungsten Man Materials Co., Ltd.未参与应诉,因此被征收352.20%的税率。株洲科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税率为73.75%。预计美国商务部将于2025年4月28日完成反补贴终裁。本案涉及在美国海关编码9306.29.0000项下的产品。
2024-12-09 23:24:00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应欧盟企业Cylinders Holdings a.s.、Dalmine S.p.A.、Eurocylinder Systems AG (ECS)、Faber Industrie S.p.A.和Worthington Cylinders GmbH的申请,正式对原产自中国的高压无缝钢瓶(High-pressure Seamless Steel Cylinders)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73110011、ex73110013、ex73110019和ex73110030,TARIC编码分别为7311001115、7311001180、7311001315、7311001380、7311001915、7311001980、7311003015和7311003080。本次倾销调查的时间段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而损害调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预计初步裁决将在7个月内作出,最晚不超过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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